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131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龙,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蒙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琦,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伟建,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飞,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3月29日,原告申请追加赵伟建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65元,合计诉讼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群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