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3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楼311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82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360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系车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工程类履约保证险,不宜处置。截至2024年5月23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申请费44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已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其未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2执35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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