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24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621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82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行政裁定书确认的各类款项共25891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24年4月20日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通过邮寄方式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委托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为杭州,名下银行卡账户内有较多资金,本案无法冻结,其大多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无法冻结,本案涉及项目经调查其专户内已无余额,其余账户亦未冻结到财产(已轮候冻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的机动车已被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股权收益、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有车险一份,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处置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款;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车辆、分红险保险、不动产、有价证劵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4年6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但不愿在终本笔录上签名,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及院长审批,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24执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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