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费204号之一 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理费缴纳一案中,截至2024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应缴纳受理费645元,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110执费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