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费204号之一
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理费缴纳一案中,截至2024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应缴纳受理费645元,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110执费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