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90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4)浙090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绿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绿研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62963元及利息、质保金10263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178元、执行费13055.93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保险、公积金、工商登记、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信息,名下银行账户已发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10日),名下机动车已于本院(2023)浙0902执1483号案件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23日),名下所持有的杭州金龙劳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已于本院(2023)浙0902执1483号案件中委托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7年1月11日),名下多个分公司经查询关联案件财产反馈情况,相关分公司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保单系车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程类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无法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信息,名下银行账户本案均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10日),名下车牌号为浙DXXX**大众牌机动车已于本院(2023)浙0902执1483号案件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15日),名下保单系车险保单无处置价值。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需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116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于本院(2023)浙0902执148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司法拘留15日决定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短信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绿研科技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4月2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902执2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