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902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5)浙0902执1841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5)浙090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险、公积金无可执行财产,亦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目前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5年7月1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902执18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