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3269号之一
原告: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大街17-6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660828426。
法定代表人:**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645664。
法定代表人:陈绍业,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8元,减半收取计42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3元,由原告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