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与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八达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平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银。
被告: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树群。
委托代理人:池方景、**。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与被告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八达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银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倪维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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