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周丹与中铁十二局集团郑万高铁湖北段七标二分部、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2151号
原告:周丹,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郑万高铁湖北段七标二分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友谊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0007225672797。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杭州天目山路46号凌波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丹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郑万高铁湖北段七标二分部、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周丹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周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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