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9号
原告: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金铃乡华阳村川洞组大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9566022X4。
法定代表人:王雪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645664。
法定代表人:陈绍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贵,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683元),由原告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恩
人民陪审员  罗福华
人民陪审员  高可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