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1778号
原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645664。
法定代表人:陈绍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瑞通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09137572B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隆健明
人民陪审员  李清安
人民陪审员  熊成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