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3493号
原告: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铃乡华阳村川洞组大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9566022X4。
法定代表人:王雪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645664。
法定代表人:陈绍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七眼泉生态养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眼泉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七眼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渔场经济损失117.4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在金铃乡经营渔场,渔场内养殖了大量的虹鳟鱼、鲟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鱼种,长期以来已经给原告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被告因承建G351国道第三标段项目,长期违规在原告渔场上方堆放土石、建渣等材料。2020年6月27日,金铃乡片区出现暴雨,将被告违规堆放的土石、建渣等材料冲入原告经营的渔场,造成原告渔场大量鱼苗、成鱼等被淹埋、死亡或逃跑。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对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八达公司辩称,答辩人承建G351国道三标段项目属实,但被告没有违规施工。原告鱼塘受损系泥石流所致,答辩人堆放的土石方只是为已经形成的泥石流提供了物质源,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况且答辩人也没有对其损失进行清点,其主张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施工过程中违规堆放的土石、建渣等被暴雨冲入其经营的渔场,造成其财产受损,而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的损失系泥石流造成。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施工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引发泥石流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本案属于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纠纷,属于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田代奎
人民陪审员  秦文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谢 剑
书 记 员  谢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