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145号
原告:两江新区盛策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环北路10号2幢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C7DX51。
经营者:盛明秀,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悦,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645664。
法定代表人:陈绍业,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两江新区盛策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江新区盛策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盛策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两江新区盛策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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