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948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