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7589号之一
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关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中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1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