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5财保67号
申请人: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申请人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