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6民初373号

原告:左新红,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南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娜,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南和区)贾宋镇南师村北。

负责人:崔建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信都区)守敬北路277号四号办公楼404、406、409、410、411、4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左新红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第三人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现原告左新红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新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新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计1517.5元,由原告左新红负担。

审 判 员 范辉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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