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某某、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1750号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39号1903、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H0LR641。

主要负责人:徐广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敏,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岭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709X。

法定代表人:沈建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