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1750号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39号1903、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H0LR641。
主要负责人:徐广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敏,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岭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709X。
法定代表人:沈建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