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6235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709X。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901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