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24民初4550号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398号六楼南首。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工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浙江赫立特服饰有限公司)。
投资人:***,男,**********。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工程款2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每天1‰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1日,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与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1.被告将位于永嘉县瓯工业区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工程总造价暂定为48000元(不含税),若有增加的费用以签订的联系单为准;3.工程款项分阶段支付,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满30天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4.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应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的每天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该结果已于2016年4月20日在浙江消防网消防监督结果公开窗口公示。截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00元,尚欠工程款22000元。原告曾多次打电话催讨,但被告无故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未作答辩。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企业信息、《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公开查询信息,该些证据虽因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未到庭而不能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尚未发现上述证据存在瑕疵或疑点,故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1日,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与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将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施工范围内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干为48000元(税金另计)。消防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15天内,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提供结算资料,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在收到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15天内审核完毕,确定工程总造价。在消防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满30天内,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向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向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款项的每天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消防安装工程施工。2016年4月20日,该工程经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元,剩余工程款22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该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实施了消防安装工程建设,且工程已于2016年4月20日经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被告逾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该消防安装工程的固定造价为48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000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所拖欠款项每天5‰的违约金,现原告降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要求被告按日利率1‰支付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2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日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永嘉县超卓网络会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