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辛巴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1548号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工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钰婕。
被告:温州辛巴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辛巴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周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