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9民初1786号
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瑞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6819447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承天景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9362651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浙江新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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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池万澄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胡泽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