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存款1880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