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880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