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2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8003元,已执行到位30600元,尚未执行到位157403元。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306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