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会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3940号

原告: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金街40号楼20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席志明。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联盟西路5号万邦大厦4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896760107。

法定代表人:高会通。

被告:高会通,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耿立伟,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会通、耿立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方式,原告均未能提供,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知原告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400元,逾期则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本院书面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也未说明原因。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方式,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襄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有凤

审判员  何罕晶

审判员  凌 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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