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陉县诚信建材经销处与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21民初1870号
原告:井陉县诚信建材经销处。住所地:井陉县冶河西路。
经营者:尹翠庭,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田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振须。
被告:***,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
原告井陉县诚信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井陉县诚信建材经销处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县诚信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井陉县诚信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张树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