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皇台底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田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与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