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4028号
原告:浙江嘉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以北,经二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则长,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新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新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