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415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桃源岭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以被告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隆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无 书记员***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