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6243号之二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翠翠。
被申请人:赵翠翠,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李荣泰,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学珍。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翠翠、李荣泰、***、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624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翠翠、李荣泰、***、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996.25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赵翠翠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赵翠翠在中信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赵翠翠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赵翠翠在招商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赵翠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赵翠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在招商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八、解除对***在浦发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27996.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