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6243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8296.2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安徽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996.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欢
书记员高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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