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1222民初1194号
原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花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荆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小波,被告金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周光辉以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州矿业项目部名义签订的《辰州矿业外墙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被告金城公司授权追认,合法有效。被告金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原告与被告金城公司的项目经理周光辉达成的结算单,被告金城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504616元。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为19950元。原告缴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保险费系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被告金城公司应当予以承担。 综上,原告紫荆花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过高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城公司提出合同盖章为项目部公章,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紫荆花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建筑涂装工程的设计、施工。被告金城公司亦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房屋装修、土建及建筑劳务分包资质。2018年7月9日,原告与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州矿业项目部签订《辰州矿业外墙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辰州矿业外墙漆装饰工程,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完成外墙涂料施工,支付50%工程款;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后支付45%工程款,留余5%作为质保金。违约责任为:甲方(被告金城公司)逾期支付乙方(紫荆花公司)工程款,则每天支付乙方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到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为止。2019年11月29日,被告金城公司的项目经理周光辉与原告方就辰州矿业外墙漆装饰工程办理了结算,结算工程款总数额为553566元,质保金为33950元,应付工程款总数额为504616元。结算后已付工程款300000元,未付工程款数额为204616元。 另查明,周光辉系被告金城公司授权的代理人,被告金城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周光辉处理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办公楼工程合同洽谈签订、工程款拨付、工程款结算有关事务。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投入使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紫荆花公司花费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财产保全申请保险费780元。
限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616元,支付违约金19950元,二项共计人民币224566元。且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046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限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保险费2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29元,由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飞
代理书记员  陈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