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594号
原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佳海工业园A1栋1层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飞亚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亚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