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02民初141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55806490H,住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佳海工业园A1栋1层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