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9122号
原告黑龙江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B区5栋2单元2层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春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峰,男,当事人××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辽宁钻石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朝阳街6号(101)、(301)。
法定代表人:刘信山。
原告黑龙江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钻石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