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湖南晟利伟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梵街道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1号地块C1区1-89、90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廖细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晟利伟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晟利伟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2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
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晟利伟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晟利伟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3119.3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3119.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