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执1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15号威宁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桂01破申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正在清算过程中。
执行中,另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因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现尚在清算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需等待破产清算结果,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126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