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代理人吴小彤,北京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小珊,北京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与南二路交汇处(**产业园)15幢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7层17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房地产、车辆部门等的财产情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其中(2017)桂0803执7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与南二路交汇处(**产业园)16幢、17幢的111套房产【房产证号详见查封清单】,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因上述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违反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能进行拍卖处置。2020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20)桂08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7)桂0803执7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中止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11套涉案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的规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评估结果建筑面积单价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评估结果建筑面积单价以物抵债。除上述涉案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1)桂0803执恢151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15日,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桂0803执恢151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了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3385元。另发现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与南二路交汇处(**产业园)5幢、6幢房产在贵港市***人民法院处置中。为此,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分配。除上述涉案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具有执行的可能性及价值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