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宾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26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货款1427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55元、申请执行费2040.77元。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待被执行人在南宁中院另案二审诉讼结束后,被执行人再偿还本案需偿还的货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26执70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