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维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陈柯
审判员 易 大 玄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