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云泰炉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云泰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淄川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2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财产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24日、2021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民政、保险、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民政、保险及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调查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信息及执行情况予以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4400.39元,未执行标的504400.39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认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书记员 戚湘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