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株洲高新火电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黑10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0)黑1024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同一”的解释和认定违背法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原审被告给付工程修复费用97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在黑龙江省东宁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张继凯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