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2128号
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临池镇佛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9170355M。
法定代表人毕华文。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申请人郭维德,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杨一英,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罗果,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被申请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223570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维德、杨一英、罗果、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维德、杨一英、罗果、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5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维德、杨一英、罗果、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凤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然
书 记 员 林亚南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