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佛生村。
法定代表人:毕华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村。
法定代表人:郭维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
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遂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传唤并到庭申报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目前该企业已停业。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履行案款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鸿
审判员 卢 喜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