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5执5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正鸿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690534.81元及违约金(以690534.8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算至偿还所欠工程款之日止);二、**对正鸿公司的第一项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3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23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5执5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何祥猛
执行员***
执行员曹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