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55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高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