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民初1782号
原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龙湖超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890217H(0-1)。
法定代表人:裴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研,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2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147714B。
法定代表人:谢向东,执行董事。
原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代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健
书 记 员 蒋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