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5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1899号A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147714B。
法定代表人:谢向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银行存款4578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