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源生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神源生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7452号之一
原告:安徽神源生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六岗林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8号***小区3幢综合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神源生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源林业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安徽神源林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设计费2万元及其他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为24万元,此后损失以20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因承接项目工程,神源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与***认识。***称其开发的合肥市翰林龙府项目景观绿化、倒排施工可以由神源林业公司施工。后经双方磋商一致。***要求神源林业公司先行缴纳100万元至公司账户后签订书面施工协议。2014年11月4日,神源林业公司通过银行将100万元转入东基公司账户。2014年11月10日,***与东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之后,神源林业公司将剩余100万元转让东基公司。神源林业公司另为施工向他人支付了设计费2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地是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在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8号***小区3幢综合楼703室。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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